2012年12月6日:村社(二)
村社最重要的责任之一是共同使用牧场,就是看守马群、羊群和牛群自由放牧的场地。羊由所有者聚集在一起,从春天到秋天村社将羊群交给牧羊人赶到森林带以上的山区,冬天再回到牧场,这就是羊随季节变化追逐水草放牧的路线。如果这条路是通往多瑙河边水塘的那就更长。
Irina Ivașcu (逸雪), 08.01.2013, 13:24
村社最重要的责任之一是共同使用牧场,就是看守马群、羊群和牛群自由放牧的场地。羊由所有者聚集在一起,从春天到秋天村社将羊群交给牧羊人赶到森林带以上的山区,冬天再回到牧场,这就是羊随季节变化追逐水草放牧的路线。如果这条路是通往多瑙河边水塘的那就更长。
村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,农村的地产属于社团。村民没有私产权,而只有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,唯一的条件是必须耕种那块土地。他是他和他家人在农田上干的活儿的主人,对土地享受耕种权。
罗马尼亚公国1793年的一份文件描述了这种类型的财产权:“村社土地是共同耕种的,所以无论如何也无法了解每个人的土地有多大。共耕土地是每个自耕农用他所能耕种的面积。”这就是一个不平等的共同财产系统,使用权按照每个人付出劳动不同而定。
1801年的另一份文件写道:“据一些老年人说,对古时森林面积不予以计算和划分,每个人可以随便砍树,在森林里开出的草地和耕田上自由耕种、栽种葡萄树和果树或将其变为养蜂场。任何人都无权从他手里夺取这块土地。”
罗马尼亚领土上的村社持续的时间和覆盖的面积确实引人注目。1852年,罗马尼亚自耕农在5个县村庄的比例分别为52%、45%、37%、34%和32%。1912年,罗马尼亚公国自耕农人有三个县,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0%、50%和40%。
弗兰恰这个县到20世纪时是自耕农最多的县,因此对它的研究可以作为有关村社来源不同理论的依据。一部分理论主张,村社完全基于共同使用土地的原则,另一些则认为,这基于同一家族或奠基人的后裔。17世纪末和17世纪初的摩尔多瓦大公、著名文人迪米特里耶•康德米尔(1673-1723)指出,弗兰恰和肯普隆•摩尔多韦乃斯克和蒂杰丘是摩尔多瓦公国内的小共和国。其实,弗兰恰村社分成河谷村社,每个河谷村社由几个村庄组成,一共有14个。弗兰恰向大公送公牛作为贡品,但同时也享受比其它县更大的权利:自己用围栏封闭道路、独立管理盐矿,甚至教会也拥有内部决策权,这很独特的现象。这种网络不可能是由唯一个祖先的后裔建立,尽管按照传说,他们的祖先是“弗兰奇瓦亚老太婆和她的7个儿子”。
村社以一个小的家庭集团为基础,在几个要求未占地的家庭的压力下,从公共地产划分一块可耕土地供给他们使用。村社通过抽签选择这些土地使用权的受益者。
村社与部落的形成有些共同特点,除了民族血缘关系、文化和语言之外,还有一些与动物神有关的图腾。